(网经社讯)近日,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“电诉宝”(315.100EC.CN)接到用户投诉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“高顿教育”称其涉嫌霸王条款,长时间未退款,且虚假促销。(详见网经社专题:合同概不退款引争议 “高顿教育”被指霸王条款http://www.100ec.cn/zt/gdjyts/)
6月4日,李女士向“电诉宝”投诉称其于2022年10月25日支付了12800元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CPA(注册会计师)相关学习网络课程,并签订了服务协议,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至2027年10月。在购买过程中,导购人员建议李女士由于有财务基础,可以直接进入精讲班学习以节省时间。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,预科班的学习进度在系统内显示为100%已完成。李女士虽然听过部分课程,但因个人原因,希望在2023年9月份终止服务协议。
在与高顿教育沟通退费事宜时,高顿教育的员工试图通过诱导其继续学习、转其他课程、将课程转让给身边人或暂停课程等方式来避免直接退费。李女士表示,她对这些建议不感兴趣,并坚持要求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退费。然而,这一退费请求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未得到妥善处理。
(图片来源:李女士提供)
近期,高顿教育终于同意退费,但提出了要扣除违约金及课程费用的要求,金额高达8960元,实际退费金额仅为3840元。李女士认为这一要求不合理,她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,且违反了《民法典》、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因此,她要求全额退费,并要求高顿教育支付因其长期占用资金而产生的利息。
接到以上用户投诉后,我们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,但截至发稿前,我们尚未收到来自被投诉平台的任何有关处理回复。
网经社企业库(COP.100EC.CN)显示,“高顿教育”隶属于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李峰,专注财经教育服务,新东方、前程无忧战略投资企业,提供ACCA、CFA、CMA、USCPA、FRM、注册会计师、会计职称、会计从业等专业课程。
据“网经社企业风险评级系统(CREDIT.100EC.CN)”显示,高顿教育隶属的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风险评级为R1+,公司目前所处低风险。
根据“电诉宝”2024年至今受理的职业教育领域用户有效投诉显示(依据投诉量排行),高顿教育排名第11位,最新评级为“不予评级”。其他被投诉的类似平台依次为:一只船教育、中安建培、中职通、嗨学网、帮考网、尚德机构、潭州教育、赛优教育、聚师网、深海教育、高顿教育、高教通、学慧网、对啊网、恒企教育、芸学教育、大鹏教育、兴为教育、帮考教育、博学网、聚力成师教育等。
此外,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“电诉宝”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,高顿教育还疑似存在退款问题等问题。
【案例一】VIP班考试保过?用户投诉“高顿教育”涉嫌虚假宣传
5月14日,浙江省张女士向“电诉宝”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2月20日在高顿教育购买注册会计师CPA VIP网络课程,当时购买课程时销售说VIP保过,不过全额退款。张女士表示自己没日没夜学了1年,报考三科都没有过60分线,且有两科只考了20分左右,其中还很大部分选择题。
张女士表示自己研究生学历,当时销售老师说普通人都可以考出,由此说明高顿VIP保过班虚假宣传成份很高,侵害了本人的权益,张女士的诉求是退23200元(总计付34800/6门课*4门课程退费=23200元,其中开课三科,有一科考了40分,协议中过40分可全额退款)。
因高顿VIP保过班虚假宣传成份很高,具有欺骗性质,张女士就联系招生老师说要退课,对方一直不同意,说课程开通了就不给退。张女士表示,真不知道这样的教育机构是为了让教育回归教育本身,还是只是为了打着教育的名义赚钱?
【案例二】用户投诉“高顿教育”销售内容与实际不符
4月23日,福建省庄先生向“电诉宝”投诉称自己于2024年4月16日购买高顿教育公务员课程,当时为了卖课程,销售讲的非常好听说有督学和规划课程学习。庄先生下单完,没有像销售推销时说的有老师督学,而且课程都是基础课程,没有任何针对性学习,感觉一点用处都没有。
庄先生跟他们沟通退费,没人搭理,怀疑存在虚假促销,诱导消费者消费,现在学管老师也是有点爱搭不理的态度,当时销售人员又离职,无处沟通,望有关部门给予监管,保护弱势的消费群体,不要让更多的人员上当受骗。
【案例三】“高顿教育”被指虚假宣传 欺诈学员
3月6日,河南省朱女士向“电诉宝”投诉称自己于2021.9看高顿诱导性宣传:承诺9项高级VIP持证培训服务,都是上财、复旦名师授课,于是花了高于市场价近十倍价格31800元,报名了高顿CPA的VIP班6科,在其诱导下分期24期支付。
但交费后发现高顿承诺全部虚假,只提供了一项直播课义务。朱女士认为高顿欺诈在先,强烈要求退还足额费用,但高顿拒绝。《合同法》明确规定:虚假宣传,以欺诈名义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。且格式合同要向非格式合同方,高顿加重我们责任,减轻他们义务责任的属于无效条款;另根据法律规定“合同欺诈”条件其中就有:有行为人主观有欺骗对方的故意和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,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。
【小贴士】
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“电诉宝”(315.100EC.CN)运行10余年来,与全国近千家网络消费平台建立对接,影响1亿+网络消费用户,新系统实现一键投诉、24h在线、自助维权、同步直达、实时处理、进度查询、评价体系、法律求助、大数据分析等诸多功能。目前,平台“绿色通道”服务向广大网络消费平台开放,平台可自主申请入驻,实时受理、反馈和查询用户满意度评价。为了更好地营造公开、透明、健康的网络消费投诉环境,“电诉宝”公开版已正式上线,新增用户投诉实时受理动态、月度平台投诉量TOP10、热点投诉地区、投诉榜(依据投诉量排行)等模块,让投诉过程透明化,一手掌握信息动态。